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聲 請 人 歐庭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智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二、附表(票據內容、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?)。三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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