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32號聲 請 人 黃韋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錫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?(按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, 惟未表明提示日期。)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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