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1年度,1323號
TCDV,111,司票,1323,2022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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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323號
聲 請 人 林鍵齐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進勇、潘淑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㈡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「新臺幣壹拾伍元」之
記載是否有誤?
㈢確認請求利率究為「年息5%」或「年息6%」?(因聲請事項
與附表利率不相符)
㈣相對人進勇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潘淑娟
(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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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