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150號
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米可食品有限公司、黄玉桂准予本票裁
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相對人米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「黄玉桂」或「
玉桂」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米可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
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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