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59號聲 請 人 鍾清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富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確認本票附表8張本票之本票票面金額是否有誤?及合計票 面金額為「新臺幣320,000元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 具狀更正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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