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56號
TCDV,111,司拍,56,2022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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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56號
聲 請 人 王淑華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秀妹

債 務 人 陳輝聰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秀妹、債務人陳輝聰 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,000,000元,約 定有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,並共同簽發本票一紙交 付予聲請人,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4月20日,嗣後同意 延期至民國109年12月18日償還,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秀 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設定新臺幣4,000, 000元之普通抵押權,經登記在案。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,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,000,000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本票、借據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9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表:



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新仁段 1182-15 131 全部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4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:梯間、住宅、 店舖、人行道 主要建材: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:3層 一層:41.99 二層:59.06 三層:59.06 屋頂突出物:6.85 騎樓:15.12 合計:182.08 陽台:10.41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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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