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50號
聲 請 人 邱英儒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孫玲玲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債務人孫玲玲於民國(下同)11 0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,700,000元,約定於110年 10月27日清償,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孫玲玲提供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,於110年7月28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,50 0,000元、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10年7月26日之現金借款、 清償日期110年10月27日之普通抵押權,以擔保聲請人對於 相對人即債務人孫玲玲之上開債權。因相對人即債務人孫玲 玲迄今仍未依約清償,尚積欠本金1,700,000元,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本票一紙、借據、他項權利證 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。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 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石岡區 新萬安段 651 15.68 2分之1 2 臺中 石岡區 新萬安段 652 65.90 2分之1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4層 一層:19.26 二層:29.00 三層:29.00 四層:29.00 騎樓:11.26 合計:117.52 陽台:11.64 2分之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