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1年度,8號
TCDV,111,司家聲,8,202203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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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林首旗
相 對 人 石雲鵬

石雲

石雲卿(即王石雲卿)


石雲


陳怡文陳碧姬



陳盈縈陳碧瑛


陳耀昇

陳彥中

陳冠宇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,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,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。




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業經本院判決 確定,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按比例負擔。本件聲請人係聲請 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爰依前揭規定,命相對人提 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 額之證書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2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陳品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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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