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228號
聲 請 人 李超群
代 理 人 陳柳杏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(含發票人、受款人、發票日及到期日
(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))及報案人簽名之警局報案證明影
本(影本須加蓋派出所戳章)
二、請提出發票人張少薰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日否有記載到期日、付款地或發票地?
如有本票影本,併請送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