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陳筱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票據號碼AA0000000、AA0000000號之支票,聲請人均非發票 人抑或受款人,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。二、請一併具狀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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