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1年度,192號
TCDV,111,司催,192,2022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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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
聲 請 人 陳筱晴
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票據號碼AA0000000、AA0000000號之支票,聲請人均非發票
人抑或受款人,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。
二、請一併具狀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
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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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