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1年度,184號
TCDV,111,司催,184,2022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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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184號
聲 請 人 吳秀怡
代 理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
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吳秀怡委任高雄市燕巢區農會為代理人之委任
狀。
二、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?如有票據號碼,
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
戳章)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
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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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