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184號
聲 請 人 吳秀怡
代 理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吳秀怡委任高雄市燕巢區農會為代理人之委任
狀。
二、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?如有票據號碼,
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
戳章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