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164號
聲 請 人 魏蘇桂秋即魏顯榮之繼承人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被繼承人魏顯榮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二、被繼承人魏顯榮之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魏顯榮之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四、遺產(股票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
(蓋印鑑章)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;如未分割,請具狀補
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補正全體簽章)
五、請提出魏顯榮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逕向
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