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1年度,149號
TCDV,111,司催,149,202203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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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
聲 請 人 郭月玲


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
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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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