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7984號
TCDV,111,司促,7984,2022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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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藍寶珠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零貳拾肆元及新臺幣
壹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(1) 93
年7月2日(2) 93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1)13萬元整
(2) 15萬元整(最高額度15萬)約定於(1)98年7月22日(2)96
年7月21日清償,利息按(1)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,延遲還本
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
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(2)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8計付,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,
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20計收,並立有(1)消費性貸
款約定書(2)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資料可證。(二)債務人於
民國95年6月間依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
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
還款協議,約定自95年6月起,分120期,利率0%,依各債權
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,至全部清償為止。上述之
無擔保債務明細表,聲請人之原債權為:(1)信用貸款本金1
05,597元、(2)現金卡本金17,207元,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
約還款,僅繳息至99年5月12日,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依協
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。爰
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
款本息及違約金。 (三)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
函令『自104年9月1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
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』,故
請求予以限縮,併予敘明。(四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、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影
本可證(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求簡速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
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798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024元 藍寶珠 自民國99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 13516元 藍寶珠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 002 新臺幣 13516元 藍寶珠 自民國99年5月12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024元 藍寶珠 自民國99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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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