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7983號
TCDV,111,司促,7983,2022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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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林亮昕即林宛姿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借款人於民國95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,0
00元整,約定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1.88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
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
書可證。並於民國96年8月21日,調整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6計付,其餘條件依原契約計列。
(二)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,現欠本金208,517元,逾欠
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依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借款人不
依約清償本金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業已喪失期
限利益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

(三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款約定書影本可證(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
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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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