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7815號
TCDV,111,司促,7815,2022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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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781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蘇美雪即林蘇美雪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債務人於蘇美雪即林蘇美雪民國1
09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4
月01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2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24日止累計379,1
39元正未給付,其中372,171元為本金;6,668元為利息;3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
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781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2171元 蘇美雪即林蘇美雪 自民國111年0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8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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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