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7738號
TCDV,111,司促,7738,2022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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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7738號
債 權 人 胡振中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寧周祿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周祿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並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並請具狀更正
㈢確認支票票號A0000000是否對周祿華請求?(按執票人不於
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,或不於拒絕付
款日或其後五日內,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,對於發票人以
外之前手,喪失追索權。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
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周祿華發支付命令,惟
查,票號A0000000之支票,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
,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「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
省(市)區內者,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,為付款之提示。應
予駁回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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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