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756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債 務 人 蕭孟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
(下同)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
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
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
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
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
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
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二、緣債務人於110年7
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整
,約定借款期間3年,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
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.845%)加1%機動
計息,並約定自撥款日起,一個月為一期,前六期暫不攤還
本金,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(
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),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
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
為全部到期(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)。雙
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。並約定倘立約人
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時,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:1.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
內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率×逾
期天數÷365×1.2。2.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︰未償還本金
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。 (
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項)三、惟債務人對上
開債務自111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定還款,聲請人前已於111
年3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,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
還款,誠屬非是,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
。至今仍尚欠如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』所載之金額未償。本
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,聲請人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等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至感德便
。謹狀釋明文件:線上契約借款約定書存證信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756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000元 蕭孟輝 自民國111年01月06日起 至民國111年02月05日止 年息1.845% 001 新臺幣 100000元 蕭孟輝 自民國111年02月06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05日止 年息2.214% 001 新臺幣 100000元 蕭孟輝 自民國111年1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.845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