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葉俊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葉俊偉於民國94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94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0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固定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8日止累計91,202
元正未給付,其中34,996元為本金;53,568元為利息;
2,6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葉俊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8日止累計5,090元
正未給付,其中1,009元為消費款;2,896元為循環利息
;1,1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
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743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96元 葉俊偉 自民國111年03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09元 葉俊偉 自民國111年03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