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張怡羚即張怡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捌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
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
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張怡羚即張怡雯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請
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
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
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暨違約金逾期一期
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
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三期。
(三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合計新臺幣68,480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
費款外,其中新臺幣65,262元自民國111年3月6日起至
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
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
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電腦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,新戶
謄,合併函各1份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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