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7397號
TCDV,111,司促,7397,20220324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聖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黃聖紋原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所在地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資料查 詢結果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24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