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7275號
債 權 人 許惠嵐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祥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務人徐祥淋之實際住居所地。
㈢債務人徐祥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