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
債 權 人 謝麗姍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智軒、張馨文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
附證據不符)。
㈡確認對債務人許智軒請求500萬元是否有誤?(因狀附借款
契約書之債權尚未屆清償期)。另行提出得對其請求之相
關釋明資料。
㈢提出本件得以對「債務人張馨文」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,
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。
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
正之。(是否欲請求債務人張馨文為連帶給付?是否欲記
載為債務人許智軒、張馨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
佰萬元,及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?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