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7042號
TCDV,111,司促,7042,2022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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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
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斯倍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斯倍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於110年12月27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77423號函准解散,
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
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
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
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
過院參辦(股份有限公司-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
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為「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」是否有
誤?(因與狀附3張發票合計金額為「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
參拾柒元」不相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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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斯倍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