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
債 權 人 趙國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高麗招、陳宗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台端與債務人陳高麗招、陳宗吉間承作遮雨棚工程
之其他相關資料,如工程契約書、匯款紀錄(請釋明由何
人匯款),因臺端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為第三人陳國榮,
本院無從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是否為真,又台端請求債務
人陳高麗招、陳宗吉負連帶給付之責。惟按連帶保證債務
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
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,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
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,按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當
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故台端如欲請求債務人連
帶給付之責,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如無,應不予請求連
帶給付之責或以契約簽訂人為債務人較為妥適。
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