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7024號
TCDV,111,司促,7024,2022032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7024號
債 權 人 路振福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有志即佳駿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「佳駿企業社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」最新公司
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
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