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葉瓊瓔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參拾陸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肆佰肆拾伍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點六一計算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
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。
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