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932號
TCDV,111,司促,6932,2022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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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93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張義育
債 務 人 黃維君地政士即韓毓志之遺產管理人

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管理韓毓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柒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,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肆拾陸
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,⑵新臺幣參萬零陸
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,⑶新臺幣貳
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,
均至清償日止,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⑵年息百分之二
點二一⑶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,暨已核算未清償
之違約金⑴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參元⑵新臺幣貳仟零參拾伍元
⑶壹仟玖佰參拾貳元。
㈡債務人應於管理韓毓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壹仟捌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
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。
㈢債務人應於管理韓毓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壹佰壹拾陸元。
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韓毓志之遺產
範圍內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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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