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孟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確認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?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