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750號
TCDV,111,司促,6750,2022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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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孟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
?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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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