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718號
TCDV,111,司促,6718,2022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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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

債 務 人 何燿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零玖元,及其中
新臺幣伍萬參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分之
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經查,本件債務人郭惠娟現設籍之住所登記為彰化戶政事
務所,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
憑,又債權人並無提出債務人郭惠娟其他相關居所可資送達
,故對債務人郭惠娟發支付命令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
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惠娟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
,該部分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債權人其餘之請求之原
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8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


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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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