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71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宗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標的㈡之利息約定條款。
二、請確認請求標的㈡是否有誤(貴行請求金額為63,711元,惟
計息本金為64,044元,顯未合邏輯)
三、債務人吳宗𪸃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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