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
債 權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國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國光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:債務 人楊國光業於民國111年1月3日死亡,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。是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權利 能力與當事人能力,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之請求,依上開規定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