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188號
TCDV,111,司促,6188,2022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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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債 務 人 周宏茂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肆仟貳佰零壹元②新臺幣陸仟
零參拾參元,及自①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②民國一百零三
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 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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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