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137號
TCDV,111,司促,6137,2022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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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朱家富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朱家富於民國94年04月2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6
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
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
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
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
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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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