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
債 權 人 詹家永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仲騏、林仲憲、鄭智富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債務人林仲騏、林仲憲、鄭智富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
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,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
,應表明當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
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
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、年籍資料、住居所,使法院得
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