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101號
TCDV,111,司促,6101,2022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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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
債 權 人 詹家永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惠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被繼承人許惠臻之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被繼承人許惠臻之繼承系統表。
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㈤陳報許惠臻之繼承人姓名、住所地址。
㈥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
狀更正。(應更正為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惠臻之
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‧‧‧」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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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