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046號
TCDV,111,司促,6046,2022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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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陳國欽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肆佰玖拾捌元,及
其中本金壹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
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國欽於民國92年09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1月27日結帳日止,
帳款尚餘440,498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
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
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
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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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