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989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債 務 人 陳峻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參元,及其中⑴
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,
⑵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,⑶
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起,均至清償日止,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