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912號
TCDV,111,司促,5912,2022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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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912號
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
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忠賀學妤髮型美容坊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請求金額3,833元之計算式。
㈡陳報「財政部提供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」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俊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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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