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PALMA TAMARA LEJEUNE(即塔梅拉)發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聲請狀內當事人欄未所載之「Z000000000」為何種
證號(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)?請提出債務人PALMA TAMA
RA LEJEUNE(即塔梅拉)相關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