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張宏成
債 務 人 游濰煬即游復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○七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