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675號
TCDV,111,司促,5675,2022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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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莊承霖莊昱宸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柒拾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莊承霖莊昱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
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1日止累計80,
770元正未給付,其中77,243元為消費款;2,327元為循
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56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43元 莊承霖莊昱宸 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7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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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