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SORIANO ALFRED DOLORES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伍仟零壹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
期之專案補貼款共$17260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西元(下同)2021/05/13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
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
費費用$5016元及專案補貼款$17260元共計新臺幣$22276
元整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
之必要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
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