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398號
TCDV,111,司促,5398,2022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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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398號
債 權 人 卓恩楷永新金屬企業行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孟瑜賴威霖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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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