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396號
TCDV,111,司促,5396,2022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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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
債 權 人 李慶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峻瑜李冠毅李源祥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依據之法律關係究為「借貸關係」或「票據
關係」?
㈢提出狀附之本票於107年11月15日經橋頭地方法院裁准之裁
定書影本,並釋明有無確定證明,如有,一併陳報確定證
明書影本,並另行釋明重新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

㈣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?(因
狀附本票影本記載「利息按每百元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」
,即為年息千分之二,並非年息百分二十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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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