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154號
TCDV,111,司促,5154,202203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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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代 理 人 戴安妤

債 務 人 馮貴利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
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收新
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
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
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
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鄭晉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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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