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030號
TCDV,111,司促,5030,2022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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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
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富婷三星家具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110年司執善字第113242號執行命令影本、存證信函影
本。
㈢陳報本件債權金額為何?利息金額為何?執行費金額為何
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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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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