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028號
TCDV,111,司促,5028,2022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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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028號
債 權 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

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敏慈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戴昌賢之簽名或蓋章。(不
得以職銜章代替)
㈢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為「戴昌賢」之釋明資料。
㈣請提出債務人「李敏慈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)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鄭晉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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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