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4932號
TCDV,111,司促,4932,2022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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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4932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


債 務 人 洪慧芳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洪慧芳於民國108年09月1
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
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
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
11年02月0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751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30
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
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
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
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洪慧芳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
申請信用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2月05日止未受
償之循環利息311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。已結算未受
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
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
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
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
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
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
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
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
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
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
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
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
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
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何淑鈴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493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747元 洪慧芳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2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002 新臺幣75438元 洪慧芳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2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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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