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
債 權 人 黃秀月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,惟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宗輝業於民國111年1月1日死 亡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請陳 報宏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」,債權人 雖於同年3月1日具狀補正,並提出宏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,惟宏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仍登記為周宗輝,故該公司屬無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狀 態,依首揭說明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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